手机移动支付&结算解决方案
作者: bofoomen 发表日期: 2007-04-16 17:24 文章属性: 原创 


B2C、C2C支付市场的兴起,对中国金融业起到了“推波助澜”的作用。然而,由于零售银行业务的增长,银行正在面临支付渠道的“人浪”压力。高峰时,随处可见银行的网点长龙逶迤,人满为患。虽然银行不遗余力地推广银行卡、电话银行、网上银行以及移动支付等电子化支付工具,然而,由于ATM的高成本、电话银行操作烦琐、上网用户增长缓慢,还有移动支付的商业环境不成熟等因素,依旧解决不了银行的燃眉之急。这一“浪”到来之时,显得措手不及。

    于是,巨大的个人付款群体开始寻找“低成本、高效率”的支付渠道。

模式1: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(如图1)

    

    2000年12月,中国移动参照国外模式提出“移动互联网”,并将自身定位在“移动门户 + 移动网络提供商”(如图3),并启动了基于移动增值业务的“移动梦网”品牌。次年,中国联通效仿推出“联通无限”。

    根据当时“移动梦网”发布的《SP创业计划》,其核心便是按与SP的合作程度分紧密与松散两种模式。紧密模式下,由SP对产品进行定价,并通过移动运营商的计费系统向SP提供代收费的服务。这种模式对于当时看不到“钱景“的互联网运营来说,无疑是一场革命。在随后的两年中,成千上万的SP聚集到移动运营商“门下”,为其提供各种商品(主要为手机图片、铃声等数字化产品)。“移动梦网”不仅为中国移动带来丰厚的收益,同时也让众多门户网站“在葬礼前复活”。

    其中,移动运营商主要从4个方面获得收益:

    ■ 来自于服务提供商(SP)的佣金,佣金比例在3%~20%之间;

    ■ 基于语音、SMS、WAP的手机支付业务,可以为运营商带来数据流量收益;

    ■ 通过升级计费系统,引入预付费机制,增加移动运营商的现金流;

    ■ 手机支付业务可以刺激用户产生更多的数据业务需求,同时稳定现有客户,并吸纳新的客户。

    但是,由于“移动梦网”在发展初期缺乏对SP资质与产品的审核和认证,同时,计费系统中SP自行定价又形成了漏洞,部分SP开始提供大量不健康的非法产品,并通过移动运营商代收费模式谋利。2003年下半年,信产部联合14家部委责令各家移动运营商彻查此类非法SP,不少上市门户网站也纷纷落马。

    也正是2004年4月,中国移动启用了新一代计费和认证系统(MISC,移动信息服务平台),此系统不仅补上了SP自行定价的“漏洞”,开始全程监控SP的定价、计费等环节,并建立了交易记录日志,实现了对SP的认证审核。同时,它还支持“预付费”,并以数据流量为单元精确计费。

    这其中也潜伏着大问题,即与银行账户相比,用户手机没有完全实现实名制,从而缺乏认证的基础。前不久,广东移动一位高层在回应其业务涉嫌金融业务时曾表示,“中国移动不是银行,发展手机支付并不是将自己变成金融结算中心。”但中国的移动运营商已经拥有强大的计费系统、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,再加上“移动梦网”的整合,如果手机可以实现实名制,移动网络就完全可能是电子货币的“温床”。

    也许是为了避嫌,手机支付的始作俑者—移动运营商放弃了“单打独斗”,开始与银行、第三方机构高调且大规模的展开合作。

    模式2:银行为运营主体(如图2)

    在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模式下,各家银行通过与移动运营商搭建专线等通讯线路,自建计费与认证系统(一般通过网上银行并行,并与银联的CFCA金融认证体系相通),同时在用户手机终端增加STK,并植入银行账户等加密信息,实现手机支付功能。

    银行的收益来自四个方面:

    ■ 来自手机银行账户上的预存金额,可增加存款额度;

    ■ 与移动运营商、商户的移动支付业务利润分成,由于业务量不大,目前标准不一;

    ■ 降低银行支付渠道的经营成本(如网点、ATM);

    ■ 通过手机支付业务,激活银行卡的使用,巩固和拓展客户群。

    这种模式虽然完善了计费与认证两个核心体系,但由于用户需要承担换机或换卡成本,并且各银行只能为本行用户提供手机支付服务,因此,尽管各家银行近几年倾力推广,依旧“叫好不叫座”,当然有些银行仍然没有放弃努力。

    2003年底,中国移动与中国邮政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,计划推出“手机邮局”业务。2004年12月9日,建行联手中国联通、联龙博通(内容服务商,CP),基于准3G平台在全国推出“新一代手机银行”。客户分为签约及非签约客户两种,以每日划款额度区分。在规定时间内,异地存款时资金可以做到实时到账,其它时间可在两小时内到账。

    银行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,“整个业务的费用可分为三部分,一是数据流量费,这部分由联通公司收取;二是业务手续费,这部分由建设银行按照柜台手续费的六折收取,同时,建行代收公用事业费均免手续费;三是手机支付软件每月十元的使用费,这部分收入由联通、建行及联龙博通三方共享。

    模式3:第三方运营商为主体(如图3)

   第三方运营商是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的经济实体,同时也是连接移动运营商、银行和商家的桥梁和纽带。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计费(或合作)与认证系统,用户可以轻松实现跨银行的手机支付服务。

    由于第三方运营商发挥着“插转器”的作用,将银行、运营商等各利益群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简单化,将多对多的关系变为多对一的关系,从而大大提高了商务运作的效率,也使得用户有了多种选择,只要加入平台,即可享受跨行之间的各种支付服务。 

    第三方运营商的收益来源有两部分:一是向移动运营商、银行和商户收取设备和技术使用许可费;二是通过参考银联1‰标准(各家有一定差别),向移动运营商、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信息交换佣金。

    

    虽然移动支付的第三方运营商优化了产业链结构,但在无形中也为自己增加了负担,这将考验其在研发、市场、资金等方面的能力。